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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印尼注册公司的类型有哪些?

印尼赖杰明网络营销 2024-11-22 14:00 4


近年印尼已成为。划计体具的施设一个受欢迎的投资目的地,因为该国拥有年轻劳动力、丰富自然资源和当地市场不断的增长。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努力吸引更多的投资,扩大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机会,包括开发印度尼西亚自然资源和提出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计划。

尽管政府本。求要有权有所地当对着促进外国投资的精神,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包括对当地企业、人力、商品和服务有若干保护,以及对当地所有权有要求。

根据适用法律,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通过设立代表处的方式在印尼设立办事处(注意,代表处的。)司公amp–司公资外类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托人拟开展的活动的拟议范围),或有限责任公司(称为外资公司–pma公司)。

通过pma公司进行的任何拟议外国直接投资可通过收购现有本地公司的股份或建立新公司的方式进行。

外资者也可以通过几类代表处在印尼开展业务,如外国公司代表处、外贸公司代表处、建筑服务提供商代表处和外国电力支持代表处。

外企代表处、外贸公司代表处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主要目的是营销和促进其主要公司的利益,与附属公司联络,并参与其他非营利活动(例如采购货物、进行演示和进行市场研究)。法律禁止外国公司代表处在印度尼西亚从事营利活动,包括与当地公司或个人签订任何商品和商业服务协议/买卖交易。

另一方面,外贸公司代表处的主要目的是推销和促进作为外贸公司代表处负责人的外贸公司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委托人是贸易公司时,外贸公司代表处才可用。禁止外贸公司代表处开展直接贸易和销售采购活动,包括参与投标、签订任何合同、解决任何索赔以及开展任何相关活动。

申请设立外企代表处和外贸公司代表处,可以通过在线系统即在线单一提交系统(oss系统)进行。这两种类型的代表处旨在营销和促进主要外国公司的利益,与相关附属公司联络,并从事其他非营利活动。

这些代表处可以购买物品并签订合同,但不得通过在印尼从事商业活动赚取利润。

建筑服务供应商代表处

外国建筑公司(badan usaha jasa asing - bujka)可以以代表处()的形式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办事处,参与和投标潜在的项目,并在印尼开展建筑服务。可以是一个盈利性业务,与一般的外国公司代表处或外贸公司代表处有差异。

在进行建筑服务之前,bujka ro 需要通过 oss 系统获得公共工程和公共住房部长的批文——建筑代表办公室许可证()。bujka ro只能在高风险、高科技和/或高成本细分市场中开展施工服务。此外,如需在印度尼西亚实施任何建筑服务,bujka ro还必须与当地建筑公司(bujkn) 联合运营。bujkn 作为联合运营伙伴必须执行以下的建筑工程部分:

a. 在建筑工程和综合建筑工程方面,至少30%的工作价值必须由bujkn执行、50%的工作必须在印度尼西亚进行;

b.  在建筑咨询方面,至少50%的工作价值必须由bujkn进行,所有工程必须在印尼进行。

外国电力配套服务代表处

外国电力支持服务公司可通过设立代表处在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活动。与类似,外国电力配套服务代表处也可开展创收活动。

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外国电力配套服务代表处需要获得企业实体认证和电力支持服务营业执照,并且只能从事与电厂咨询相关的高成本业务活动,发电厂的施工和安装,以及发电厂的维护,符合以下附加要求;

a.  只能开展高价值的电力支持服务活动,如项目价值1000亿印尼盾的发电厂的建设和安装;

b.  仅可开展与电厂安装或电厂维护咨询服务相关的高价值电力支持服务活动,项目价值为100亿印尼盾。

在投资方面,印尼公司分为以下类别:

a. 外资公司(pma公司):拥有任何金额的外国投资、有享受财政奖励和其他投资奖励权力;并且在法律和人权部(molhr)和oss系统上注册,获得由oss机构(目前该机构由bkpm管理)和/或其他相关部门当局许可。

b. 国内资本投资公司(pmdn公司):只有国内股权、有享受财政奖励和其他投资奖励权力,并在molhr和oss系统上注册,获得由oss机构(目前该机构由bkpm管理)和/或其他相关部门机构许可。

实际上,打算在印尼开展外资投资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会通过设立pma公司或收购印尼公司的股权来实行业务。此外,在有限的领域如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以及建筑服务,外国实体在印尼开展业务可能获取商业许可证。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 或bumn)有两种类型,它们分别是:

•   ,一所有限公司,由国家政府持有51% 或以上的股权,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和

•  perum,国家政府全资拥有的实体(无股本),旨在提供公共服务。然而,在实践中,两类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限有模糊的地方。

区域所有企业

地方政府被授权建立区域所有企业(rises或bumd)。在实践中,有两种形式的区域所有企业,分别有”以营利”( )或履行公共职能的公司( umum )。

村有企业

印尼传统社区可以单独或联合组建村办企业(badan usaha milik desa -),以管理企业、利用资产、发展投资和生产力以及提供服务和/或其他商业活动,以实现当地社区的福利。村资企业在管理资产和业务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标,以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业务单位。发布的《综合法》给予了这种灵活性,下文将具体讨论这项法律。

公共服务机构

在国家和区域政府机构内的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可以设立公共服务机构(badan 或blu),以非商业形式向公众提供服务,其形式为销售商品和/或服务。例如印度尼西亚投资局(pusat 或 pip)和为了运营和管理雅加达公交快速交通系统而建立的 blu——blu 。

积极投资清单

2021年2月2日,总统宣布了新的总统条例第10/2021号,这是由总统第49/2021号关于商业领域投资的修正案(积极投资清单)。根据第44/2016号总统令的规定,积极投资清单取代了先负面投资清单。在某些条件下对外国投资开放或完全禁止外国投资的商业部门主要由积极投资清单确定。除其他法律和/或法规另有规定外,积极投资清单中未列明的商业部门通常被视为对外国投资开放,不受限制。

此前,负面投资清单汇总了已关闭或部分向外国投资开放的商业活动。根据目前的积极清单,一般原则是,除积极清单限制或限制的业务外,所有业务线均100向外国投资开放。

积极清单下的外国所有权限制:

•   为国内投资者保留的商业活动(合作社和中小企业);

•   对外国所有权开放但有限制的商业活动;

•   受特殊许可要求约束的业务活动。

禁止安排代持人

第25/2007号投资法(2007年投资法)严格限制某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安排。法律认为这种安排无效。此限制既适用于pma公司,也适用于国内拥有的公司。然而,限制代持人安排主要目的是禁止作出绕过印尼外资限制安排的可能,即让国内当事方代表外国投资者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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